小弟於4/25日晚上被巡邏員警攔下
被開了張罰單...
當下因為在氣頭上
對員警說 怎麼旁邊大改的機車不抓 而我只因為後車燈不是原廠的就攔我
對面的機車燈也改的像電子花車一樣 你怎麼不去抓
而員警答覆我 我現在在開你的單 等等開好了 我再去抓他 這樣好嗎?
而我也白目的回他說 好阿 那我等等就跟著你去 我看你會不會抓

結果在我簽完名後 我對員警說 走阿 我們去抓他阿
而員警卻沒把罰單給我 反問我 我現在有開你單嗎?
因為聽到這句話 且看他也沒要把罰單給我的意思
所以小弟就這樣回家了


結果小弟在今天5/3日收到罰單
在駕駛人簽名上面寫了 違規人於警方交付通知聯前自行離去
請問這樣算是我的錯嗎?
會不會因為這樣又被多罰?
然後我明明有簽罰單
可是寄來的罰單駕駛人簽名上不是我的親筆簽名
這樣的話 這張罰單還有效力嗎?

我是知道行徑舉發的罰單好像不需要親筆簽名
但我有簽名可是收到的罰單上 並不是我的筆跡
現場取締的罰單沒有親筆簽名還是算嗎:?
這樣我是不是可以去申訴?